2005年5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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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债务咋办
俞成波

  法院:执行新设公司案例2004年5月,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洛阳孟津某发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
  金华市某公司与洛阳孟津某发电厂于1996年11月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孟津某发电厂,将灰坝及灰坝道路工程发包给金华某公司施工,由金华某公司在合同签订前交付孟津某发电厂工程信誉押金30万元,此后,该工程未通知金华某公司施工,金华某公司多次向孟津某发电厂要求返还30万元押金未成,2001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由孟津某发电厂于2001年12月底前将押金30万元返还给金华某公司,如逾期,则由孟津某发电厂自收到押金之日时按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后孟津某发电厂未返还。金华某公司于2002年12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支持金华某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孟津某发电厂未主动履行,故金华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即赶赴洛阳孟津执行,执行中查明,洛阳孟津某发电厂于1999年改制成为洛阳孟津某发电厂,2003年通过股权转换,公司合并成立洛阳某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孟津某发电厂,虽然多次变更投资人和更换公司名称,但股东都是在原投资人间进行转换形成。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71条之规定,作出变更洛阳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主体的裁定,同时查封、冻结该公司相关的银行帐号。随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洛阳孟津某集团公司返还金华某公司工程信誉押金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执行费等损失5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说法
  被执行主体变更,指在执行程序中,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消失时,人民法院裁定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新的被执行主体的一种司法活动。被执行主体变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变更被执行人,是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结果。被执行主体变更,并不是因为生效法律文书出了问题,而因为在执行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主体不存在了,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此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变更原被执行主体权利义务继受人为新的被执行主体责令其代替原被执行主体履行其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原生效法律文书对变更后的被执行主体仍然具有拘束力。(俞成波)